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报 名即将结束,部分地区报名入口已经关闭<<<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报 名时间及报名入口汇总,对于那些一直没有 下定决心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们,一定要尽快报名了,因为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执业药师越来越值钱了!
一、执业药师证与职称 证挂钩
2018年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规定》第 31条明确,通过全国 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包括资历和论文要 求等)的,视为具备主管 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执业药师之前在评 定职称方面是比较模糊的,与药师相比,执业药师相对比较鸡肋。而《规定》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后,执业药师可以与药师一样参与职称评定,以后无论是在待遇还是职业前景方面,都会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二、药师成为处方审核 工作的“把关人”
2018年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官 网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明确提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经药师审核后,认 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 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 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药师成为医师处方 的“把关者”,有权点评处方或者拒绝调配药品,这既充分发挥了药师的专业性和重要性,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用药安全。
三、药师可坐诊、开处 方
广东省药学会日前 发布《药学门诊试行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设药学门诊并建议授予药学门诊药师部分处方权限。
通知要求,药师每 周设有固定的出诊时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师工作站,为患者建档管理。
通知同时指出,合 理收费是专业技术服务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保证药学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医疗单位应开设收费药学门诊,或先开设免费药学门诊最终实现收费“。
这对于基层医疗市 场来说无疑是不小的变革,意味着药师与医师权利的交叉点不断重合,药师在慢病管理等诊疗活动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四、药师有望多点执业
随着医师执业的不 断落地,药师多点执业也被提上了日程。
近日,成都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到:加强零售药店药师培训,探索药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这说明,药师可以 在几家不同药店备案执业了。虽然文件的要求还停留在探索阶段,未详细说明需具备什么资格和条件才能多点执业,但至少明确了药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导向,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相比医师多点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推行阻力 相对较小,药师的地位、价值及收益有望随之迅速提升。
五、家庭药师被纳入家 庭医生团队
2018年5月,宁波市段塘街 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率先将5位具有中级职称以 上的基层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的团队之中。
这一动态使得“家 庭药师”的概念崭露头角。据行业普遍定义,家庭药师是指向患者提供药物治疗管理为主居家药学服务的临床药师,包括帮助患者正确服药、追踪药物治疗效果以及上门指导合理用药等。
宁波市段塘街道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雪芬介绍:“常见的家庭医生团队都是由医生和护士组成,但在临床时我们发现不少患者服药不太关注服药时间及饮食的影响,或是忽视医生开医嘱时用药剂量的调整以及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此我们 认为药师加入家庭医生团队十分必要。”
家庭医生团队负责 着基层首诊和慢病管理等工作,随着家庭医生团队专业性的不断加强,药师加入是必不可少的,加入家庭医生团队的家庭药师,或许可以成为一种新兴职业发展起来。
随着中央到地方对 于药师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强,药师不再只充当医药体系中的辅助角色,而是双方协同互补。药师/执业药师的地位和 权利得到提升,“重医轻药”的传统观念也将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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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细则, 2019年执业药师报名条 件对比以往也有了细微的变化,如:免考除了药学中药学、医学、医药学高级职称外其他均不可以免考;2018年合格的科目保留 4年有效期等,最新 的政策更加详细,详情如下: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制度规定》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 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 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 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 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 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 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 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 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 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 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 (不包括免两科的考 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 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 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 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 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 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 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的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 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只参加“药事 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 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 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中药学专业知 识(二)”,只参加“药事 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 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 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 (副主任)技师、主任 (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 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 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 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 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 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 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 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 至2019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 34号文中《执业药师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 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 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 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 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 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 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 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 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 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 科目录来界定。
五、“相关专业”的界 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 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 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后)。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 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 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 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 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 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 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 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 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 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执业药师考试分为 中药学和药学两类考试,每类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药 事管理与法规》是两类考试的共考科目。从事中药学或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中药学类或药学类的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 考试科目分为: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类、中药学类 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 (一)含药剂学、药物化 学、药理学、药物分析
药学专业知识 (二)含临床药物治疗学 、临床药理学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 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类、中药学类 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含中药学、中药化 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含临床中药学、中 成药学和方剂学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 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 独计分,执业药师每科试卷满分为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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